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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

浙江工商大学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,创新用人机制,合理配置人力资源,规范学校非事业编制合同制用工制度,加强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(简称合同制人员,下同)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等有关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合同制人员指校内各部门(简称用工部门,下同)因工作岗位需要,聘任的不纳入事业编制的人员。

第三条 学校从严控制非事业编制合同制用工,并纳入学校的总编制分类管理。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,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,以非事业编制方式聘任人员。

第四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工商大学合同制人员,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自行制定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。

第二章 聘任管理

    第五条   人事处是合同制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,负责对全校各部门用工的总体管理。具体负责:

    (一)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律等,建立用工管理制度;

    (二)核定全校非事业编制合同制用工名额,审核上岗资格;

    (三)代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,协助调解劳动纠纷;

    (四)制定、调整薪酬标准;

    (五)代收、代缴保险基金等费用,办理保险基金转移手续;

    (六)审定合同制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等事宜。

第六条  用工部门直接管理合同制人员,负责合同制人员的聘任、考勤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三章  聘任程序

第七条  用工部门需招聘合同制人员的,应向人事处报送招聘计划,经人事处审核,报学校研究同意后,启动招聘工作。

第八条  合同制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:

(一)学校公开发布招聘信息;

(二)应聘人员填写《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工作人员应聘申请表》(附件),准备所需资料,报学校人事处;

(三)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,当符合条件的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2倍以上时,方可进行笔试和面试环节;

(四)招聘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,人事处根据笔试、面试成绩确定拟录用人员;

(五)拟录用人员,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,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;

(六)学校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的职责、权利、义务和合同期限等。

第九条  为调动校内劳务派遣人员积极性,学校制定特殊招聘程序。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,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(专业人才紧缺的岗位,学历可放宽至本科),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,如部门空编的,经学校研究同意,可通过内部选拔程序聘为合同制人员。具体选拔程序如下:

(一)学校校内发布选拔公告;

(二)应聘人员填写《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工作人员应聘申请表》(附件),准备所需资料,报学校人事处;

(三)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。选拔一般采用面试形式,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增加笔试环节;

(四)人事处根据笔试(如有)、面试成绩确定拟录用人员;

(五)拟录用人员,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,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;

(六)学校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明确双方的职责、权利、义务和合同期限等。

第四章 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

第十条  合同制人员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期限为:

(一)每次合同期一般为三年;

(二)首次合同含试用期,试用期限为六个月。

第十一条 学校按相同岗位事业编制人员标准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。

第十二条  合同期满,对合同期限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者,根据用工部门工作需要,经双方同意后,可续签劳动合同。

劳动合同的续签手续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。

第十三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(一)与合同制人员协商一致的;

(二)合同制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

(三)合同制人员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;

(四)合同制人员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;

(五)合同制人员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学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
(六)合同制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
(七)合同制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
(八)合同制人员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

(九)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学校与合同制人员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;

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。

第十四条  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内如与学校签有其他协议,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一并终止,协议中涉及的经济赔偿问题一并结清。

第五章  权利与义务

第十五条  合同制人员必须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学校的各项规定,履行所聘岗位职责,接受学校管理。

第十六条  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间,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,可以向学校工会提出调解要求;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。

第十七条  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如下:

(一)基本工资、绩效工资、绩效考核奖等参照事业编制同等人员标准发放;

(二)合同制人员岗位聘任参照事业编制同等人员执行(上级有特殊规定的除外)。

(三)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,缴纳住房公积金;

(四)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;

(五)合同期内学校为合同制人员管理人事档案;

(六)合同制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,应在业余时间进行,相关费用报销参照事业编制同等人员标准执行;

(七)合同制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标准发放,但不享受学校的住房分配。

第六章  附  则

第十八条  本办法若有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部分,以后者为准。

第十九条 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,《浙江工商大学人事代理管理办法》(浙商大人〔2008〕321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《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工作人员应聘申请表》

附件

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工作人员应聘申请表

应聘单位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应聘岗位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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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年  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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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经历(自高中起填写)

(按起始时间、毕业学校、专业、学历及学位顺序,可一并注明期间担任的主要职务)

工作经历

(按起始时间、工作单位、岗位、担任职务顺序)

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能力资格及取得时间

与招聘岗位相关的其他实践经历、情况

近5年内受过的奖励

是否参加过法轮功?

是否有传染病史?

是否受过刑事处分?

是否受过行政处罚?

与招聘单位关系

(如与招聘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干部职工存在亲属关系,或本人目前系招聘单位编外人员,虽不属于法定回避关系,但必须如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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